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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工“捡金”案 检方决定不起诉

日期:2009/09/27 来源:编辑:ec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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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机场女工梁丽“捡”黄金案昨日有了最新进展,昨日下午5时30分,深圳市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梁丽的决定,认定梁丽不构成盗窃罪,更符合侵占罪特征,而侵占罪不属公诉案件,属于自诉案件。

深圳宝安区检察院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经对全案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研究,该院认为梁丽的行为虽然也有盗窃的特征,但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根据“刑疑惟轻”的原则,从有利于梁丽的角度出发,认定梁丽不构成盗窃罪。

检方表示,由于侵占罪不是检察机关管辖的公诉案件,属于自诉案件。根据有关法规,宝安区检察院决定解除对梁丽的取保候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将相关证据材料转交自诉人,并告知自诉人相关的权利义务。这也就意味着,梁丽案的主动权目前已经转移到东莞某珠宝公司一方,作为受害人,东莞某珠宝公司有权决定是否起诉梁丽。

得到消息后,躺在病床上的梁丽露出欣喜的笑容,她说终于可以松一口气。

检方说案

1米黄线处金饰失踪

检方审查查明:2008年12月9日8时20分许,东莞某珠宝公司员工王某来到深圳机场B号候机楼19号柜台前办理行李托运手续。由于托运行李内装有黄金饰品,值机员告知需要到10号柜台找值班主任才能办理。

王某即前往22米外的10号柜台。王某离开时,行李手推车单独停放在19号柜台前1米的黄线处,一个装有14555.37克黄金首饰的小纸箱放在行李手推车上方的篮子内,其他行李均放在安检传送带上。

此时,机场清洁工梁丽经过19号柜台,将小纸箱搬到其清洁手推车底层,后将小纸箱存放在大厅北侧16号男洗手间供体弱人士使用的厕所内。

约4分钟后,王某返回19号柜台,发现行李手推车及车上的纸箱不见了,经向机场工作人员询问无果后报警。

同事告知是真金乘客已报警

当天9时40分许,梁丽吃早餐时告诉同事,捡到一个比较重的纸箱。随后,经梁丽同意,同事马某、曹某两人来到16号洗手间将纸箱打开,见到是黄金首饰后分两次从中取走两包。

10时许,曹某告诉梁丽纸箱内可能是黄金首饰,梁丽便来到16号洗手间查看。随后,梁丽将纸箱放到自己的清洁手推车底层后离开,并从纸箱内取出一件首饰交由同事韩某到候机楼的黄金首饰店鉴别。后韩某告知梁丽是黄金首饰。

当天14时许,梁丽下班,将该纸箱带回住处放在床底下,另取出一部分黄金首饰放入其丈夫放在床边的衣服口袋内。16时许,曹某找到梁丽,告知机场有旅客丢失黄金并已报警。

136克金饰仍无踪影

18时许,民警到梁丽家中询问其是否从机场带回物品,梁丽否认,民警遂对其进行劝说。床下存放的纸箱被民警发现后,梁丽承认该纸箱就是从机场带回的。民警发现箱子已被打开,内装物品不完整,继续追问是否还有首饰未交出,梁丽否认。民警随后从梁丽丈夫的衣服口袋内查获另一部分黄金首饰。

从梁丽处查获的黄金首饰总重13599.1克,价值人民币2893922元。同日,公安机关又先后从曹某、马某家中查获二人拿走的黄金首饰,共重819.78克,价值人民币172152元。尚有136.49克黄金首饰去向不明。

经查,梁丽违反了机场管理规定:一是清洁工不能推机场的行李小推车,不能拿小推车上的物品;二是在机场发现和拾得遗失物应上交,不能带出机场。这两个规定梁丽本人参加过培训,应该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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