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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材质、混标名称:购买金银珠宝名堂多

日期:2013/03/11 来源:编辑:ga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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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金银珠宝饰品的销售十分火热,但一些商家诚信欠缺,玩弄隐瞒材质、混标名称、以次充好等手法欺骗消费者;也有的由于消费者忽略了饰品的维护知识而造成损失。对此,市消保委黄金珠宝专业办公室根据2012年的投诉情况,整理了一些典型案例,希望能对购买黄金珠宝的消费者起到指导及警示作用。

游新马泰开心
买假翡翠闹心

家住青浦区白鹤镇的张女士2012年9月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六日境外游,旅途中被导游带到一家珠宝销售中心。先是导游宣传一番,后来珠宝公司的导购小姐极力为游客介绍各种首饰,并称所售商品全部予以优惠,比国内要便宜很多,且保证珠宝首饰绝不掺假,不放心,可以去鉴定。受其蛊惑,张女士花了近万元购买了一只翡翠手镯,但销售中心只提供了购物发票,未提供证书。回国后,张女士到检验机构进行了鉴定,结果这只翡翠手镯实际上是经过漂白注胶处理,人为把杂质去掉二次加工而成的,售价仅在千元以内,张女士查看购物发票后,才发现不仅没注明公司名称、地址、电话等,连产品名称也是简称。此时,张女士才意识到上当,与旅行社进行了交涉,要求旅行社与珠宝销售中心联系退货,但遭到拒绝。随后张女士即向市消保委黄金珠宝专业办投诉。工作人员马上与旅行社进行了联系,要求其按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相关规定,配合妥善处理此项消费争议,经过多次协调、沟通,最终这只翡翠手镯由旅行社作了退货处理。

消费提示:消费者在境外购买珠宝时不要盲目轻信境外的珠宝一定比上海的便宜很多。即使需要在境外购买中高档珠宝,也建议到正规的商业区或品牌珠宝店,尽量避开不正规的旅游纪念品商店或市场。消费者在选购珠宝前首先要有防范意识,不要被销售人员的小伎俩蒙骗。随着科学技术在珠宝业被广泛运用,使得天然宝石和合成宝石、处理宝石、仿宝石的鉴别越来越难,部分珠宝即使经验丰富的专业珠宝玉石鉴定师都需要借助大型仪器加以鉴别,更何况一般的消费者。消费者在购买完珠宝首饰后,一定要求商家开具正规的发票,在发票上一定要用中文标注宝石的名称、级别,以及是否经过人工处理等。尽量将商家的承诺一并写在发票上,这样,即使发生问题,消费者也可通过旅游公司或当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明明质量有问题
还要收取“折旧费”

陶小姐于2012年5月18日,在一家首饰店专柜通过以旧换新方式购买了两颗千足金的转运珠,俗称“路路通”。次日,陶小姐带到单位给同事欣赏时,同事发现其中一颗有裂缝,李小姐便到首饰店要求调换,但工作人员看后,告知换货要收取80元折旧费,陶小姐认为转运珠存在质量,首饰店收取折旧货换货的做法不合理,投诉至市消保委黄金珠宝专业办。工作人员受理了陶小姐的接诉后,立即与首饰店专柜负责人联系,该负责人承认陶小姐购买的转运珠存有裂缝,属质量问题,但表示离柜首饰调换的话要收取折旧费是公司的规定,不能违反。市消保委黄金珠宝办工作人员立即明确指出,根据《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对出售的商品要保证质量,负责三包。凡有质量问题符合退换条件的,不能向消费者收取包括“折旧费”在内的各种不合理费用。经过黄金珠宝办工作人员的据理力争,该公司最终同意给予陶小姐免费换货。

消费提醒:《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上海市黄、铂金饰品消费争议解决办法》规定:对黄、铂金饰品的外观有砂眼、暗缝或断裂情形的,自销售之日起七日内,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换货或退货。消费者可以据此维护自己的权益,拒绝商家提出退换货支付折旧费的要求。同时,饰品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诚信经营,立即纠正各种不合理的收费,切实落实商品质量保证和三包义务,真正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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