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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捞者为何肆无忌惮
至于外国打捞公司为何能频频潜入中国海域,进行商业性盗捞或在其他海域打捞中国沉船,专家分析,这是因为无论国际法还是国内法,对海洋文化遗产的界定都太模糊。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教授林灿铃认为,目前我国相关文物法规定,“对于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以及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海域内的文物,无论其起源于中国或起源于外国,均属中国所有。对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中国享有辨认器物物主的权利”。然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这样的法律界定都是不够准确和完善的。因为对于中国领海外的其他海域可以确认为起源于中国的文物,它仅仅是规定了辨认的权利,也就是说仅仅运用了文物的“属地原则”,而没有追究文物的“属物原则”,这显然不利于我国文物所有权的保护。而一些西方国家如英国,就采用双重原则,有利于其追讨文物。此外,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这两个具有特殊地位的区域内海洋文化遗产的归属,我国法律也没有做出任何的相关规定。
与此同时,目前国际通行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给商业盗捞留下了法律漏洞。该《公约》规定,对于在国家管辖权之内的海底发现的具有考古和历史价值的文物应予以保护;并且特别强调对这类文物“要注意来源国(文化来源国或历史、考古来源国)的优先权”;但公约中提出的这些条文大多概念含混不清,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来源国难以依此追讨自己应有的权利。